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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政府会展办关于印发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政府会展办关于印发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外〔2011〕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发展,规范和加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商务局会展办关于扶持会议展览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1〕105号),我们制定了《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发展,规范和加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商务局会展办关于扶持会议展览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1〕10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议、展览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会议、展览项目的奖励或资助(不含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会展业重要活动、宣传推介、项目申办、基础性工作等费用支出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它支出。

  第四条 会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对市商务局、市政府会展办初审合格的会展项目进行复审,办理资金拨付,参与申请项目核查,会同市商务局、市政府会展办对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商务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编报,受理和初审会展专项资金扶持申请,提出会展业重要活动、宣传推介及基础性工作经费等的使用计划,组织对申请项目的核查,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会展办对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政府会展办负责全市重大会展活动的协调工作,会同市商务局提出会展宣传经费的使用计划,参与申请项目核查及扶持资金审核,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对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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