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保市政〔20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保定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及责任追究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查、确认责任、作出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