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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业与林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1年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其它说明
  1.补贴对象须在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期间购机,交纳售价扣除补贴资金后的农业机械价款___________元,并提交本通知书。
  2.如放弃购机,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向区农机管理部门交回本通知。
  3. 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农机。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区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如有擅自转卖或转让行为,取消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4.本通知一式四份。区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补贴对象两份(购机时提交经销商一份)
  5.本通知签字盖章后生效。

  区农机管理部门(盖章)              区财政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2011年    区购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明细表

  填报单位(章):                审核单位(章)                     上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组织名称)

身份证

号 码

联系

电话

通讯

地址

机具

名称

规格

型号

生产

厂家

台数

(台)

购 机 金 额 (元)

合计

购机者

自 付

中央

补贴

市级

补贴

 

 

 

 

 

 

 

 

 

 

 

 

 

 

 

 

 

 

 

 

 

 

 

 

 

 

 

 

 

 

 

 

 

 

 

 

 

 

 

 

 

 

 

 

 

 

 

 

 

 

 

 

 

 

 

 

 

 

 

 

 

 

 

 

 

 

 

 

 

 

 

 

 

 

 

 

 

 

 

 

 

 

 

 

 

 

 

 

 

 

 

 

 

 

 

 

 

 

 

 

 

 

 

 

 

 

 

 

 

 

 

 

 

 

 

 

 

 

 

 

 

 

 

 

 

 

 

 

 

 

 

 

 

 

 

 

 

 

 

 

 

 

 

 

 

 

 

 

 

 

 

 

 

 

 

 

备注

此表由区农机管理部门按经销商和机具类别分组汇总填报,一式3份。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农机监理所2份(附电子表格)。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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