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指标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区农机管理部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通知书》),经与本区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由区农机管理部门交申请购机农民。《通知书》一式四份,区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补贴对象两份(一份为提机凭证)。《通知书》有效期为区农机、财政部门确认后10个工作日。
(二)补贴机具提取
1.机具提取。购机者凭《通知书》在有效期内向选定的经销商交纳扣除补贴资金后的差额货款即可提机。经销商必须给购机者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各联发票备注栏应标注机具出厂编号、机架号、动力号及主要配置。发票存根联复印二份,由购机者签注“已提机,配置属实”字样,并签名按手印,一份及时交区农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与《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补贴资金结算凭证。
2.数据录入。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启用后,经销商要及时做好启用前已完成的补贴机具相关数据、信息的补录工作;对启用后申请的,经销商要按操作要求做好信息录入、扫描、打印、信息传递等工作。市、区农机监理(管理)部门要实时对经销商录入的购机信息进行审核检查,确保真实,防止弄虚作假。
3.核实登记。购机者必须将机具送交区农机管理部门核实。区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两名以上经办人员办理核实登记。已核实的机具要在其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和《通知书》上标注机具编号、签署经办人姓名和办理日期,加盖“已核实”印章,并在机具显著位置喷印“国家补贴机具”字样和机具编号。补贴总额在5000元以上的机具,须提供核实人员、购机者与机具的人机合照(4寸彩照),其中:设施农业设备、微灌设备、网围栏、废弃物处理设备等安装类机械(以下简称安装类机械)要提供安装前后有同一参照物及核实人员、购机者在现场的2张照片,且容易对比。按规定属于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逐级向农机监理(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4.建立档案。各区农机管理部门对已核实的补贴机具要及时建立档案,一人一机一档案,内容包括身份证等相关证明、《申请表》、《通知书》、小机具购置补贴明细表、发票复印件、照片和其它相关材料等。
(三)补贴资金结算
1.结算申请。按照购置补贴结算工作时间安排,经销商向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结算申请,提交补贴对象用户明细表和汇总表,并将盖有“已核实”印章的《通知书》、购机者身份证复印件、机具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或扫描打印件)、照片等结算凭证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区农机管理部门。补贴对象涉及两个区以上的,经销商应按区进行分类汇总,分别提出申请。
2.区级审查。区农机管理部门按经销商分类编制《2011年××区购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明细表》(见附件4)和《2011年××区购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汇总表》(见附件5)送区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重点审核销售发票等有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齐全,补贴产品、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购机行为等是否真实。经审核无误后,一式2份以及相关资料上报市农机监理所。
3.市级审核。市农机监理所负责对各区上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按生产企业、经销商及机具类别,汇总编制《2011年厦门市购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汇总表》(见附件6),与经销商申报材料及各区汇总明细表上报市农业与林业局审核。
4.结算拨付。市农业与林业局审核、汇总经销商提交的结算申请报告及其它结算凭证,并对各区农机管理部门上报材料核对无误后,形成补贴资金结算函报送市财政局,经批准后通过国库直接支付到相关经销商账户。
七、进度安排
(一)组织申请。6月份,召开全市购机补贴工作会议,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各区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开始受理农民购机申请。
(二)实施补贴。6-7月,各区继续受理申请,全面展开实施补贴工作。市农机监理所组织督导检查。
(三)汇总结算。7-8月,完成补贴资金汇总结算。
(四)总结检查。8-9月,组织抽查,汇总情况,上报总结。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协作。市、区农业与林业、财政部门要按照农办财〔2011〕34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搞好工作协作。市、区财政部门应对开展购机补贴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现场核实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经费开支给予安排和保障。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二)规范操作。要严格执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保证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确保公平公正。
(三)严肃纪律。市、区农机监理(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 “八个不得”的要求落到实处。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市农业与林业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对发生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将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
(四)搞好服务。市、区农机监理(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协调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督促做好售后服务。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认真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要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权益。
(五)按时报送。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每周四下午上报一次工作简况,每半月(每月13日、26日前)上报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进度统计表。7月28日前,各区农机管理部门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市农业与林业局、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