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业与林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1年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农林〔2011〕95号)
各区农林水利(农业与林业)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严格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补贴实施程序,确保按时完成我市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任务,现将《2011年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认真执行。
附件:2011年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意见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2011年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意见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34号)、《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福建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计〔2011〕153号)的精神,为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补贴实施程序,按时完成我市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注重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补贴范围,突出重点向特色农产品生产、闽台农业合作、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倾斜,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同时,大力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补贴实施公平公正,保障农民购机自主权,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以充分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农机化快速发展,为推进都市型现代农业提供保障。
二、资金总额及实施范围
2011年我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总额300万元,其中中央补贴资金200万元,市级配套累加补贴资金100万元。补贴实施范围覆盖全市所有农业区。
三、机具种类、补贴标准及购置数量规定
(一)机具种类
2011年我市补贴机具主要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它机械共12大类37个小类100个品目,详见《2011年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
(二)补贴标准
中央补贴资金按本市市场平均价格的30%补助,单机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大型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烘干机等单机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2万元。(详见《2011年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另行印发)。市财政配套累加补贴资金按本市市场平均价格的15%补助,且单机累加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履带式拖拉机、农用挖掘机、挖坑机、平地机,执行中央资金补贴限额,市级资金不予补贴。中央、市级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定额以正式公布的《补贴目录》为准。
(三)购置数量
2011年补贴机具购置数量规定如下:一户农民(渔民)购置单机补贴总额(含中央和市级补贴资金,下同)低于3000元,可在补贴总额3000元限额内自行选配品种,且总补贴额不超过3000元;一户农民(渔民)购置单机补贴总额超3000元,原则上不超过2台套(2台不同类型的主机和与其配套的6台配套农具);一户农民(渔民)购置增氧机、投饵机均不超过6台;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或农机服务组织购买单机补贴总额超3000元,原则上不超过8套(8台主机和与其配套的24台配套农具),且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植保作业服务组织购置植保机械原则上不超过10台。
农户(含合作社)购买秧盘、大棚、滴灌设备、防虫袋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申请购置秧盘数量以百个为单位,不足百个的,按百个计算;申请购置滴灌设备数量以亩为单位,不足1亩的,按1亩计算;申请购置防虫袋数量以万个为单位,不足万个的,按万个计算;申请购置大棚数量以10平方米为单位,不足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计算。
四、对象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或闽台农业合作的台胞。补贴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受理,申请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可优先补贴。补贴对象可以在本市所辖区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区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经销认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生产、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自主提出,报区农机管理部门初审,由市农机监理所复核,经市农业与林业局审核后统一公布,供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市、区农机监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检查监督;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要做好补贴机具的售后服务、“三包”服务,履行相关承诺。
六、操作程序
(一)购机补贴申请
1.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购机者凭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区区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其中:农民、渔民、台胞个人凭本人身份证;农(林)场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和农(林)场职工证明;农机专业合作社应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证件。申请购置水产养殖机械应出具水域滩涂养殖或承包证明;申请购买微灌设备和设施农业设备应出具土地承包合同;申请购置插秧机由镇(街)农机管理部门核实并提供育秧证明。
本市辖区内,跨区承包租赁土地经营农业生产的购机者,其提出的购置补贴申请由承包租赁地所在地区农机管理部门受理。
2.张榜公示。区农机管理部门会同本区财政部门对购机者身份进行审查,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者由区农机管理部门在公示栏和申请者所在行政村部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对单机补贴总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以采取购机申请确认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