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荔城区201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167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201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莆政土〔2011〕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莆田市荔城区境内农用地21.344公顷(其中耕地19.2488公顷)、未利用地5.44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莆田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核定征收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张镇村水田15.4955公顷、旱地0.958公顷、其他农用地1.353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3.561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441公顷,镇海街道埭里村水田0.3824公顷,新度镇白埕村水田2.4129公顷、林地0.2229公顷、其他农用地0.518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7617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8.811公顷;使用国有其他未利用地5.44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4.25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