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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第八章 加强社会组织建设

第一节 促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



  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方针,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优先发展经济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按照市场化原则改革和发展行业协会,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覆盖面广的行业协会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和规范各类基金会。建立和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切实做好涉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第二节 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监督



  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监管。建立社会组织评估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全面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

第九章 提升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一节 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



  按照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科学合理调整行政区划,推进海峡西岸城市群和城镇化发展。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逐步拓展中心城市规模,积极稳妥地开展乡镇撤并、撤乡设镇和镇改设街道办事处工作,引导和促进有条件的建制镇发展成为中心镇。研究提出“一市一区”问题的调整思路,探索有利于开发区健康发展的管理体制。全面完成33个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加快省、市、县三级地名数据库建设,提升地名信息化服务水平。进一步抓好乡镇地名标志设置,完成率达到85%以上。加强闽台地缘和地名研究。制定《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草案)》。适时编制新的《福建省行政区划图》。

第二节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依法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健全界线纠纷会商、争议调处和应急处置等机制,推进闽粤、闽赣、闽浙和省内县际平安边界建设,维护边界地区稳定。规范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健全联检工作机构和制度,加强勘界和地名档案的管理。适时出台《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省、县、乡三级边界线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网络,提高科学化管理能力。

第三节 婚姻与收养登记



  推进婚姻登记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实现婚姻登记规范化,确保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和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加强收养法规政策宣传和登记员培训,规范收养登记。推动涉外收养工作,加强涉外收养服务,促进涉外收养互访的健康良性发展。

第四节 殡葬改革



  推动修订《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出台《福建省公益性骨灰楼堂(公墓)建设管理意见》。研究制定惠民殡葬政策,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基本殡葬服务保障能力和均等化水平。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完成设区市和城区人口稠密县(市)所在地殡仪馆火化设备环保设施建设,完成永泰、平和、华安、永春和柘荣5县殡仪馆建设,全省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存放设施覆盖率达到80%以上。建立以殡仪馆为重点、乡镇街道殡仪服务站为依托、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安葬设施为保障、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为基础的殡葬服务网络。成立“一站式”服务中心,开展殡葬习俗改革示范活动,推进绿色殡葬,倡导生态葬式,推广建立网上陵园和健康文明祭扫方式。

第十章 推动革命老区跨越发展

第一节 资金扶持



  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对我省22个原中央苏区县、31个革命老区县分别参照执行西部、中部地区政策。对未列入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有关政策的14个县(市)的中央资金扶持项目,中央补助资金按东部地区标准但未达到中部地区标准,省直有关部门在安排省级财政性资金对应专项时,对差额部分给予补助;对其无法参照申报国家只针对中部地区补助专项的相关项目,省直有关部门在安排省级财政性资金对应专项时,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节 政策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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