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省、市、县、乡四级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推动易灾频灾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增加储备种类和数量。加强县、乡、村三级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建成2万个标志明显、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安全实用的避灾场所。继续开展创建100个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加强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落实每个建制村有1名灾害信息员。加强基层救灾减灾装备建设,提高救灾应急保障能力。抓好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普及,提高民众防灾减灾意识和应变能力。
第三节 灾后重建
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0〕228号),把农村住房灾后重建与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地质灾害点搬迁、造福工程相衔接,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外观。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完善部门联动、对口支援、领导挂钩、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灾后重建资金省、市、县三级投入机制,加强重建资金监管。加强集中重建小区的管理。
第五章 加快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第一节 社会养老服务
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闽政〔2006〕8 号),强化政府在养老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打破行业界限,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对各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查。适时提高民办养老机构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行补贴标准。充分发挥专业化社会组织的力量,不断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和效率。
第二节 居家养老服务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逐步引入专业化社工队伍,开展各类培训和技能竞赛,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到“十二五”期末,专业养老护理服务队伍持证上岗率达到85%以上,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服务。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组织,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达到“五有基本建设标准”(即有规范名称、有服务场所、有工作制度、有工作队伍、有工作人员职责)和“三个基本服务规范”(即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第三节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的意见》(闽政办〔2011〕16号),按照“一市一县一中心和一乡镇一敬老院”的基本布局,到“十二五”期末,原则上每个市、县建成1所社会福利中心,每个乡(镇)建成1所敬老院,并加强管理,发挥效益。到2012年,原则上每个城市社区建立1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到2015年,农村社区依托乡镇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室)、老年学校等现有设施,完善服务、增加功能,力争每个乡镇拥有一处居家养老服务场所,有条件的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老年群众组织,开展以村民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
第四节 孤儿保障
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305号),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落实孤儿生活养育标准,并建立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落实孤儿教育、医疗保障政策,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加强孤儿住房保障。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康复计划”。推动建立各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探索为其他特殊困难儿童提供福利服务。
第五节 残疾人保障与服务
将残疾人纳入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范围,重点实施重度残疾人困难补助金发放、医疗救助等项目,提高残疾人社会救助水平。继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和“肢残助行工程”,为贫困残疾人免费装配假肢矫形器或适配基本辅助器具,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56号),对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实施救助,做好精神病人信息采集、数据统计工作,改、扩建13所精神病院。扶持福利企业发展,规范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维护福利企业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