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社会救助实现全面覆盖。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临时救助制度全面建立,救助标准和水平逐步提高,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30%以上。
--孤残儿童和残疾人福利制度进一步完善。稳步推进新型孤儿、残疾人特殊群体福利服务和保护体系建设,实现特殊群体福利适度普惠。
--优抚群体生活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拥军优抚安置制度逐步完善,优待优惠原则得以充分体现,保障能力和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服务优抚安置对象的能力显著增强。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完善,能力水平提高。界线管理体制和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健全,边界地区和谐稳定。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扎实推进,实现县(市、区)集中登记的目标。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逐步提高殡葬服务均等化水平,全省平均火化率保持在97%以上。
---城乡社区服务能力显著提升。面向城乡居民、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比较完善的社区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实现城乡社区服务设施、服务项目和服务网络的全覆盖,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能力不断增强。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体系健全完善,结构不断优化,自身素质不断提高,社会组织解决就业效果逐步显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初步实现建立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目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逐步完善,到2015年,力争社会工作人才达到4.5万人。
--革命老区实现跨越发展。继续实施各项扶持政策,加大老区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投入力度,发展老区公共服务事业,帮助老区群众持续增收,实现老区跨越发展目标。
第三章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第一节 城乡社会救助
加快完善以城乡低保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临时救助、社会帮扶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措施,提高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的保障水平。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和操作程序,提高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建立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完善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调整机制、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做到科学定标、按标施保。全面建立和实施临时救助制度,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加快城乡低保户、农村散居五保户等困难群众危旧房屋改造。
第二节 城乡医疗救助
推进城乡医疗救助一体化,逐步提高医疗救助筹资标准和救助水平。完善优化资助参保(参合)、住院救助、门诊救助、日常救助、定额救助、二次救助、慈善救助相结合的医疗救助模式。逐步扩大医疗救助范围,探索建立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救助和儿童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制度与医疗保险制度衔接,依托城镇医保、新农合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办法,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三节 农村五保供养
出台《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建立五保供养标准与农民平均生活水平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新、改建一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到“十二五”期末,符合条件的乡镇均建成一所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敬老院。
第四节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推进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管理步伐,加大救助管理机构(含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达到设施完善、设备齐全、环境优美、保障到位、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建设要求,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教育、培训、医疗、安置和回归社会等服务。
第四章 提高救灾减灾能力
第一节 应急救灾体制机制
建立健全防灾减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防灾备灾、应急处置、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能力建设,确保受灾紧急转移安置的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全面提高综合减灾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完善监测网络及预警预报、快速反应和救援的应急机制。加快省、市、县、乡、村五级应急救助预案体系建设,完善自然灾害灾情快速评估、上报和发布制度,做到预警到乡、预案到村、责任到人。建立救灾资金多元化投入机制,规范救灾工作流程和灾害补助标准。健全救灾捐赠工作机制。继续实施农村住房保险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节 防灾减灾基础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