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闽政〔2011〕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福建省“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
(二〇一一年五月)
前 言
民政工作承担着依法管理社会行政事务、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职责。加快民政事业发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我省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从2011年至2015年)。
本规划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主要阐述规划期内政府对民政事业发展的战略意图和工作重点,明确民政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奋斗目标,是制定民政事业发展相关政策和安排重点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 民政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第一节 “十一五”发展成就
“十一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省民政事业持续较快发展,顺利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民生保障力度持续加大。截至2010年底,全省有98.9万人(含五保对象9.3万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60.6万人享受医疗救助。累计救助流浪乞讨和遇困求助人员16.8万人次(其中流浪未成年人1.54万人次)。年均救助受灾群众360万人次,累计扶持农村住房重建9.4万户。全省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达1138个(其中民办机构148个),床位数增至6.3万张。残疾人扶助、孤儿救助工作不断深入。累计发行福利彩票75.25亿元, 筹集公益金23.91亿元。
--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全省新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36个,新建改扩建乡镇敬老院400所,重点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500个。省救灾物资储备库(一期)如期建成。各地救灾仓储设施、救助保护设施、儿童福利设施、烈士纪念设施、殡葬服务设施、精神卫生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建设项目相继实施,形成每年“立项一批、在建一批、启用一批”的推进格局,强化了民政事业发展的载体支撑。
--双拥优抚安置工作持续加强。全省九个设区市连续两届被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城,省委、省政府连续四年出台拥军优属政策文件。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抚恤补助标准大幅提高,医疗保障机制逐步完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不断深化,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效落实,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初步建立。军队离退休人员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扎实开展,政策待遇得到较好落实。
--社会管理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城乡社区建设不断拓展和深化,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日益健全。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合理、有序进行,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稳步实施。平安边界建设扎实推进,闽粤、闽赣、闽浙省界和192条县界、1200多条乡界联检任务顺利完成。殡葬改革成果巩固提升,全省平均火化率达到97.6%。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
--革命老区发展条件持续改善。中央对我省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加大了扶持力度,从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了有力支持,我省完善落实了推动老区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原中央苏区县、老区县享受到中央及省有关优惠政策。老区乡村基本实现通村道路硬化和饮用水安全达标,较大老区自然村实现电话、电视、广播全覆盖。我省革命老区品牌效应、政策效益日益凸现,老区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第二节 “十二五”发展环境
从发展战略上看,党中央提出加快推进以保障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改革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国家“十二五”规划更加注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