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建设生态省的要求,因地制宜调整各类用地布局,逐渐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空间格局。经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世界遗产、水源保护区、海洋生态保护区、海岛生态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各类特殊保护区以及依法界定的生态公益林的用地,与基本农田一起,作为土地利用重点管制区域,实施特殊保护。
图2 土地利用重点管制区域(略)
第二节 保护生态用地
严格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严格控制对天然林、湿地等基础性生态用地的开发利用,对沼泽、滩涂等土地的开发,必须在保护和改善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严格依据规划统筹安排,禁止可能威胁生态系统稳定的各类土地利用活动。
防治土地退化和土地污染。加大流域综合整治力度,防治水土流失。支持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重点建设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和农田林网。保护现有林地,鼓励荒坡地植树造林,提高区域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能力。严格控制污染,综合整治土壤环境,积极防治土地退化。
第三节 恢复工矿废弃地生态功能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要求,及时恢复矿山生态环境。因地制宜,开展集矿山的自然、文化遗迹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休闲于一体的矿山公园建设,发挥其更大的综合效益。组织开展矿山植被恢复和“青山挂白”治理,2012年前完成对“沿江、沿路、环城” 青山挂白点的恢复治理。推广先进生物技术,提高土地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坚决打击无证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第四节 创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充分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功能,在城乡用地布局中,将大面积连片的基本农田、优质耕地作为城市绿心、绿带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景观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的宜居环境。大力发展城郊农业,建立闽西北山区“盆谷”型、闽东南丘陵台地农林复合型、沿海平原集约型等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第八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完善和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度
明确耕地保护责任。各级政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确保耕地保护目标层层落实到位。
强化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严格对耕地保护责任进行定期考核,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占用耕地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二节 加大耕地保护的资金投入
加强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力度,规范开支范围。建立和完善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投入机制,加大公共财政对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整合资金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第三节 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依法征地,不断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并逐步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养老保障制度,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征地。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的征地程序,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严格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强化信访工作,畅通农民诉求渠道,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落实依法处理信访事项路线图,多途径化解征地矛盾。建立相应的征地协调裁决机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和谐征地。
第四节 强化用地保障服务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