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组织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优化农村居民点、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等农村建设用地布局,保障农村生产、生活用地。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不少于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5%。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村民零星建房,引导统一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聚。 严格执行农村居民“一户一宅”政策,农村居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整治,鼓励已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防止新产生超面积建房和一户多宅现象。
第六章 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第一节 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以需求引导和供给调节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安排的调控。探索建立人口、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与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控制建设用地的低效扩张,促进土地利用模式创新和土地利用效率提高。规划期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以内。
第二节 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
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和评价体系,严格落实国家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控制指标。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结合我省区域经济发展、不同行业用地需求及节约集约用地目标,建立和完善地方性用地控制标准与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强化用地标准约束,引导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第三节 完善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
继续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不断扩大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的范围,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执行国家划拨用地目录。强化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建立节约集约土地的内在机制。
深入实施工业用地价格调节机制。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省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且规划设计、建造施工采取先进工艺和节地措施节省用地规模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并且投资强度超过规定标准10%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凡属限制类的工业项目;在工业用地集中区以外选址建设的一般工业项目,适当调高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通过价格杠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第四节 稳步实施“三旧”改造
按照“科学规划、有序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将按城乡规划需改变用途的用地,土地利用效率低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规划确定要改造的不具有保留价值的旧民居、旧商铺、旧街巷、旧市场、旧校舍等低效利用的各类建设用地纳入“三旧”改造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旧”改造实施主体和改造方式,制定和实施扶持政策,促进“三旧”改造实施。
第五节 引导使用低丘缓坡地
立足全省低丘缓坡土地资源较丰富的实际,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对适宜开发的低丘缓坡地做出规划,科学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因地制宜推广“坡地工业”。继续实施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的鼓励政策,对利用低丘缓坡地的,由省级财政给予资金补助,引导各类建设项目少占耕地或不占耕地。
第六节 大力盘活闲置土地
开展闲置土地调查,查清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数量及原因,逐宗制定盘活方案。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对土地供地率比较低的地方,控制其新申请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节奏,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第七章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第一节 构建生态良好的土地利用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