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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

  大力开展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核心的土地整理,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对集中连片耕地、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区、粮食主产区优先安排土地整理项目,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同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十二五”期间,通过土地整理补充耕地1万公顷。土地整理项目完成后,其整理区的耕地应优先补划为基本农田进行严格保护,没有划入基本农田的,应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

第三节 科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


  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科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依据土地利用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地开发,重点开发坡度较缓、集中连片的耕地后备资源,严禁坡度25度以上的土地开垦。统筹考虑海湾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依据填海造地规划,合理有序实施围垦工程。“十二五”期间,通过宜耕后备资源开发补充耕地1.97万公顷。

第四节 推进旧村和工矿废弃地复垦


  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整体推进,规范有序,以民为本”的原则,重点对农村空心村、空心房、危旧房(棚户区)及其他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进行重新规划和综合开发利用,农村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指标用于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出让收益反哺农村用于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重点对采矿、砖瓦窑、挖损压占等废弃土地的复垦。“十二五”期间,通过旧村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充耕地0.35万公顷。

第五节 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依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鼓励剥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用于新开垦耕地的建设。坚持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通过科学规范设计、适度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土壤改良和培肥地力等措施,提高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耕地质量。

第五章 统筹保障发展用地

第一节 明确用地调控方向


  统筹区域发展用地。认真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对不同主体功能区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适当扩大重点开发区域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优化开发区域建设用地增量;严格控制限制开发区域的建设用地规模;严禁改变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用地用途;严禁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土地的开发建设。
  统筹城乡发展用地。按照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要求,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落实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调整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建设用地中,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相应增加,城镇工矿用地适度扩大,农村居民点用地保持现有规模。2015年,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10年5.88%提高到6.57%。

第二节 实施有保有控的用地政策


  强化建设用地总量规模和时序控制,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使用土地。按照“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保证省及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优先保障环境保护、防灾减灾、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用地。支持环三都澳、闽江口、平潭综合实验区、湄洲湾、泉州湾、厦门湾、古雷-南太武新区、武夷新区、三明生态工贸区和龙岩产业集中区等十个重点发展区域用地;支持台商投资区等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用地;支持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的项目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社会事业用地。对“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等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用地。

第三节 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


  合理有序实施填海造地工程。集约利用海域资源,合理高效使用岸线。鼓励海湾外填海造地,控制海湾内填海造地。充分利用海湾数值模拟与环境研究成果,统筹考虑海湾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依据填海造地规划,合理有序实施填海造地工程,有效增加建设土地空间。
  鼓励综合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研究制订土地空间权利设定和登记的办法,积极引导城乡建设向地上、地下发展,实现土地的立体开发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多层工业通用厂房。

第四节 统筹安排农村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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