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福州市的主要指标包含平潭。
第三章 严格保护耕地资源
第一节 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
科学调整划定基本农田。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在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各项规划衔接和协调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依据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调整优化基本农田布局,优先将高产稳产优质耕地和成片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劣质、零星分布的基本农田,把真正需要保护的耕地保护起来,确保114万公顷(1710万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图1 基本农田布局(略)
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执行《
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
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各类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并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严格基本农田监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动态监测和巡查,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定期通报制度。
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加大基本农田建设的投入,优先在基本农田中开展土地整理,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按照“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要求,积极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在原有示范区建设的基础上,适当扩大示范区范围。
第二节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强化规划和计划对占用耕地的总量控制,建设用地审批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占用耕地计划指标。引导建设项目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建设项目选址必须贯彻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鼓励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对利用低丘缓坡地成效较好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资金补助。
第三节 合理引导农用地结构调整
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按照适应市场和保护耕地的双重需要,引导种植业内部结构调整,禁止农业结构调整破坏土地耕作层,确保不因农业结构调整降低耕地保有量。通过经济补偿机制和市场经济手段,提高耕地利用的比较效益,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不减少耕地的方向发展。各类防护林、绿化带等生态建设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
第四节 加强抛荒耕地监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加强抛荒耕地的监测,对已经抛荒耕地要实行分类指导,及时组织恢复耕种。对因无力耕种但又不愿放弃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积极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入股、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耕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节 加大受灾耕地复垦力度
加强耕地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减少自然灾害损毁耕地数量。强化灾毁耕地调查监测,严格界定灾毁耕地标准,对灾害损毁程度不大,群众可自行复耕的,及时组织群众开展复耕;对灾害损毁程度大,需要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复垦的,实施灾毁耕地复垦项目,尽快完成灾毁耕地复垦。规划期间力争将灾毁减少的耕地数量控制在最小的规模。
第四章 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第一节 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按照年度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等因素,核定并下达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组织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以土地整理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重点,因地制宜实施土地开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基础上,增加补充耕地并有偿转让。规划期间,全省补充耕地不低于3.32万公顷,实现省域内耕地占补平衡。
第二节 全面推进土地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