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1〕22号 2011年4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75号)、《江西省关于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补偿机制的暂行规定》(赣财社〔2010〕16号)、《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赣卫农卫字〔2010〕9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是确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关键,关系到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成功与否。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确保应补偿资金落实到位。
二、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岗位、考核、补偿等工作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各级编办要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各级发改部门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足额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各级人保、卫生部门要督促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将医保补偿资金拨付到位。
三、各级卫生部门要按照“定编定岗不定人、能进能出全员聘”原则,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加大医务人员培训力度,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外部考核机制,切实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好医改补助专项资金,调整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另行制定)。各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75号)规定,安排20%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