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2011)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照相馆、服装出租店等场所。

  第五条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与城区的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环保、旅游、质监、交通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用品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六条 供公众使用的公共用品应当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第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浴巾、垫巾、围巾、脸巾、浴衣(裤)等非一次性纺织用品和杯具等物品,应当做到一客一换并清洗消毒。

  (二)围布、脸盆、提桶、洗漱池、浴盆(缸)、便(溺)器等非一次性公共用具,每日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三)床上卧具、拖鞋等公共用品应当做到一客一换并清洗消毒,对长住客的床上卧具、拖鞋等公共用品至少一周更换一次并清洗消毒。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的床上卧具更换按旅游业有关规定执行。

  (四)理发、美容、修手(脚)、掏耳使用的公用工具,应当做到一客一换并清洗消毒。

  (五)非一次性座椅布套、座位头片至少每三日清洗消毒一次。

  (六)游艺设施、健身器材、娱乐工具以及供消费者使用的麦克风、购物篮、手推车等公共用品,至少每五日清洗消毒一次。

  (七)供顾客使用的眼镜、服装应当一客一换,并清洗消毒。

  第八条 理发店应当配备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消费者使用的专用理发工具,做好标注标记,使用后应当立即清洗消毒,并单独存放。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