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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2011)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南宁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8日第十二届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黄方方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卫生管理,保证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质量,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用品是指公共场所内为公众服务,供公众使用的物品,包括以下物品:

  (一)浴巾、垫巾、围布(巾)、脸巾、浴衣(裤)、床上卧具等非一次性纺织用品;

  (二)杯具、脸盆、提桶、洗漱池、浴盆(缸)、便(溺)器、拖鞋等非一次性公共用具;

  (三)理发、美容、修手(脚)、掏耳使用的公用工具;

  (四)供消费者使用的服装、麦克风、眼镜;

  (五)影剧院、录像厅(室)、歌舞厅、音乐厅、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的非一次性座椅布套、座位头片;

  (六)游艺设施、健身器材、娱乐工具;

  (七)商场的购物篮、手推车;

  (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用品。

  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卫生防疫的需要调整公共用品的种类,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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