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3月8日第十二届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黄方方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所辖城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集中行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全部或者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领导、协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法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 市、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是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协调重大行政执法活动,根据本办法规定查处违法行为,并指导、监督城区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依法独立履行职责。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法规授权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