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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派遣和档案、户口接转:免费师范毕业生离校时由毕业学校统一派遣至山东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根据其就业情况派遣至用人单位或生源所在地县(市、区)。毕业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由培养学校直接迁转至用人单位所在的教育局和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部门;毕业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迁转至省教育厅,户口暂迁转至生源所在地县、市、区户籍部门(或暂存学校),由生源地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就业单位后,再行迁转。

  (五)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支教要求:到城镇学校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任教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中小学校支教服务两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各地有关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为到农村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及周转住房。

  (六)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培养深造: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可申请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在职学习期间,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具体办法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教师[2010]3号)执行。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任教学校要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

  四、加强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

  (一)各地和有关中小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免费师范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要关心免费师范生的成长,指定师德高尚、业务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的优秀教师作为其指导教师,做好传、帮、带工作。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刻苦钻研,在本职岗位上学习锻炼成长,培养其成为优秀教师。

  (二)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任教服务期内,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免费师范毕业生要严格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免费教育费用为就读4年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三项之和,按国家实际实行的免费教育费用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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