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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话推广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话推广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的通知
(鲁教语函[2010]4号)


各市语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庆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10周年,进一步推动全省语言文字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度表彰立项计划的通知》(鲁教人办字〔2010〕1号)要求,决定开展山东省普通话推广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数量

  表彰山东省普通话推广先进集体100个、先进个人200名。

  二、表彰方式

  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省教育厅向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向先进个人颁发证书。

  三、评选范围

  (一)先进集体:全省各市、各高校中的语委工作机构、普通话测试机构、语委成员单位、基层推普先进单位。

  (二)先进个人:从事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干部、从事普通话教学工作或科研工作的教师、从事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国家级或省级测试员。

  四、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机构健全,管理规范,成效显著。已完成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的市,已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称号的学校,已接受山东省高等学校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评估且成绩优秀的高校普通话测试机构,普通话推广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语委成员单位和基层先进单位。

  (二)先进个人:热爱推广普通话工作,积极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山东省有关语言文字工作政策规定,成绩突出,且在语言文字工作岗位连续工作五年(含)以上。

  五、评选方式

  (一)根据各市、各高校及各有关单位工作实际确定名额分配数量(见附件1)。

  (二)各市、各高校语委根据名额分配情况统筹考虑,严格把关,全面审核,推选符合条件、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上报省语办。

  (三)我厅将根据各市、各高校上报材料组织审查。

  (四)将审查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在全省上网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五)将拟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送省语委、省教育厅审批。

  (六)省语委、省教育厅下发文件并召开全省表彰大会。

  六、上报方式

  请各市、各高校根据评选条件自行申报本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填写《山东省普通话推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件2)、《山东省普通话推广先进集体审批表》(见附件3)、《山东省普通话推广先进个人审批表》(见附件4),将纸质一式两份及电子版,于2010年12月20日前上报省语办。

  联系人:杜永娟 赵光

  电话:0531-81758336 0531-81758335

  邮箱:sdsywb@126.com

  邮编:250011

  地址:济南市青年东路1号文教大厦南楼1066室

  附件:1. 山东省普通话推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2. 山东省普通话推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表

  3. 山东省普通话推广先进集体审批表(略)

  4. 山东省普通话推广先进个人审批表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1:
  山东省普通话推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单位

先进集体(个)

先进个人(名)

青岛

5

8

济南

5

8

莱芜

4

6

潍坊

5

8

淄博

5

8

日照

5

8

滨州

4

6

泰安

2

4

聊城

2

4

东营

1

2

烟台

2

4

威海

2

4

枣庄

1

2

临沂

2

4

济宁

1

2

菏泽

1

2

德州

1

2

高校

52

118

合计

10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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