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人社发[2011]70号)
各区县、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为认真落实好《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促进毕业生就业,现结合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就有关见习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与管理
1、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为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正规有效的管理,优先吸纳规模较大、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基地;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见习条件;能够按规定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结束后能留用部分见习毕业生在该单位就业。
2、用人单位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须严格按照《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程序执行。各级人社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单位负责同级见习基地的资格审查、审批工作,并报上一级人社部门备案。
3、见习基地在挂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由见习基地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评估认定后,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见习基地的设立实行逐级推荐的办法。市级就业见习基地一律从区县级就业见习基地中推荐产生,国家、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一律从市级就业见习基地中逐级推荐产生。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为3年,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二、就业见习人员的招募与管理
1、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应是择业期内离校未就业淄博生源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生。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等困难家庭毕业生优先安排。派遣期内的毕业生每个人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