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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二)做好经费申请和拨付工作。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必要的招募经费、体检费、培训费由市财政负担。“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岗服务期间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到财政困难县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用,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6000元给予补助。到非财政困难县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用,由省财政根据当年中央财政补贴数额和地市实际招募人数决定具体数额予以补贴。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对区县予以补助(不含省直管县)。

  (三)严格做好经费管理。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从事农村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通知》(淄人社发〔2010〕238号)要求,严格按照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切实抓好经费拨付、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严格资金渠道,不断完善使用管理方式,确保专款专用。在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补助下达前,区县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工作生活补贴按月足额发放,不得出现拖欠现象。

  四、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全力做好服务期满人员就业服务工作

  (一)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公务员相关政策。要按照《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规定,加强协调,组织好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公务员工作,合理设置岗位,切实落实定向考录等政策。

  (二)加大事业单位吸纳“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力度。要按照鲁人发[2009]2号文件和《关于淄博市“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相关政策的通知》(淄人发[2008]139号)要求,落实好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吸纳“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政策。鼓励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留在基层就业,采用拿出一定比例定向招录的办法,切实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与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结合起来。在实施定向招聘之前,2010年前招募的大学生仍享受原有优惠政策。已通过享受优惠政策考取各类事业单位的,再参加各类事业单位招考不再享受优惠政策。从2009年起,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在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服务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三)支持三支一扶大学生自主创业。各区县要积极鼓励支持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自主创业,按照《关于实施淄博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意见》要求,将其纳入“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提供相关政策帮扶和创业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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