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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淄人社发〔2011〕76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按以下标准调整:一级185元,二级180元,三级175元,四级17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额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三、生活护理费按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1年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淄人社字〔2011〕123号)规定的基数调整,调整比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四、此次调整待遇工作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整,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复核,并同时填写《2011年淄博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5月25日前将报表(同时报Excel表格电子版)和工作总结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调整工作结束后,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写出总结,连同《2011年淄博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汇总)》一并报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

  附件:《2010年淄博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2011年淄博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
  区、县名称:

调整后月伤残津贴、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数额(元)

合 计 栏

500(含)以下

500-700

700-800

800-1000

1000-1500

1500-2000

2000-2500

2500-3000

3000以上

(人)

均(元)

调整待遇月增资金(万元)

人数

占%

人数

占%

人数

占%

人数

占%

人数

人数

占%

人数

占%

纳入统筹1-4级工伤人员

供养直系亲  属

享受生活护 理 费

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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