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
(淄人社字〔2011〕120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根据国家、省政策有关规定,近期开展老工伤人员登记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2000年9月30日前关闭破产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包括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转制后在2000年9月30日前关闭破产企业]中的老工伤人员和在职工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
对已按照原政策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企业工伤人员,不在调查登记范围。
二、登记要求
1、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到原企业主管部门或破产清算组进行登记;无主管部门或破产清算组的,到原企业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登记。
2、登记时须携带工伤有关资料原件和1份复印件,并填写《淄博市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工伤人员登记表》。
三、登记时间
自2011年5月23日8:30时至2011年6月17日下午17:00时。逾期不再进行登记。
四、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老工伤人员登记工作作为纳入统筹的关键环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尽快把登记工作任务落实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关闭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和清算组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要做好宣传思想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大力做好宣传思想工作,尽快在全市所有街道、社区张贴《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工伤人员登记告知书》,力争使每一个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都了解清楚这项工作。要耐心做好思想工作,让他们清楚开展登记工作的目的、意义,主动配合做好工作,避免因宣传解释不到位而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和问题。
3、要保证工作质量。各登记单位要认真做好工伤人员登记工作,仔细核对工伤有关资料,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指导老工伤人员填好登记表;同时,认真填写《淄博市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工伤人员登记汇总表》,防止登记和录入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