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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人社发[2010]273号)


各区县、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0〕20号)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市级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及区县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淄博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淄政办发[2006]83号)分别开设工伤、生育保险基金账户,用于收缴支付和上解下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下达年度征缴计划,对完成计划任务的区县,全额拨付基金费用支出;完不成计划任务的区县,由区县财政自筹解决基金费用支出差额部分。

  各区县2010年12月底前的工伤、生育保险结余基金,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暂留存区县。动用结余基金应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二、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实行预拨周转金制度

  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预拨周转金实行“年初一次拨付、年末余额收回”的办法。预拨周转金额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上年度工伤、生育保险费月平均支付额的两个月核定。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预拨周转金使用情况,每半年核查一次,经核查存在虚报或违规使用周转金的,在次年拨付周转金时,扣减相应额度,因扣减产生的基金缺口,由同级财政自筹解决。

  三、工伤认定实行全市统一管理

  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等规定,全市工伤认定统一标准、规程和文书格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逐步过渡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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