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0年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淄人社发〔2010〕269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科及科以下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二、考核内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应当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今后事业单位应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工作,建立测评机制,逐步完善考核方式。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德,是指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专业技术技能以及管理水平、知识更新情况。勤,是指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绩,是指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廉,是指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个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个岗位职责任务。
三、考核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考核标准,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有不同的标准。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模范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知识更新活动;(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模范的勤奋敬业精神,工作态度认真负责;(4)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成效显著,服务对象满意度高;(5)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