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淄人社发〔2010〕258号)
各区县、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养老保险市直管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38号)规定,现就调整、发放2010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发放范围
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含2010年度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均属于取暖补贴发放范围。
二、发放标准
(一)企业离休人员
企业离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按照市财政局、原市人事局联合下发的淄财预〔2006〕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建国前老工人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取暖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1100元,原取暖补贴标准不再执行。
三、发放时间
2010年12月。2010年12月份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2011年1月份补发。
四、资金列支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发放取暖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其他
(一)按本通知发放取暖补贴的退职人员,是指按《
劳动保险条例》第
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二)调整、发放取暖补贴,按照退休人员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本次调整、发放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取暖补贴,幅度大,政策性强,关系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取暖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