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对中心城区低收入群体发放2010年度供暖补贴的通知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心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118号)的规定,现就做好2010年度中心城区低收入群体供暖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一)户籍在张店区或市高新区的下列人员:
1、已宣告破产企业未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2、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和特困企业职工生活救助金的下岗人员;
3、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未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4、原市属、张店区属、高新区属企业正在领取失业金,或领取完失业金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人社部门代存档案);
5、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对中心城区低收入群体的供暖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的办法。城市低保对象按户补贴,每户补贴626元;失业和下岗人员按人补贴,每人补贴313元。
三、具体发放办法
1、已宣告企业破产未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清算组负责发放;
2、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和特困企业职工生活救助金的下岗人员由企业负责发放;
3、原市属以上企业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未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正在领取及已领取完失业保险金尚未再就业的失业人员,由市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社会发放。
领取供暖补贴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户口簿、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委托管理)合同书;
(2)下岗人员须持单位出具的下岗证明和《再就业优惠证》。
4、张店区、高新区对所属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的供暖补贴,直接打入个人失业保险金存折;
5、张店区、高新区的区属企业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未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已领取完失业保险金尚未再就业(人社部门代存档案)的失业人员按原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高新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