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人社发〔2010〕152号)
各区县、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计划)局、财政局:
现将《淄博市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 博 市 财 政 局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
淄博市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22号)要求,在《关于印发淄博市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劳社发〔2009〕45号)的基础上,现制定《淄博市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0年,集中对企业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帮助其提高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对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在岗或轮岗培训,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中短期技能培训,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及返乡农民工、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促进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二、培训内容
(一)职业技能培训。对企业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淄博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淄财社〔2009〕29号)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可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企业组织开展培训之前,应由委托组织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大纲、录用农村劳动者花名册(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培训结束后,企业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委托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的还应提供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向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