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继续暂停征收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济价费字〔2011〕37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经信局,市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涉企收费管理的通知》(济政办发[2009]13号)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下发的济价费字[2010]50号文件规定,我市已暂停征收和降低的1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时限至2011年3月已到期。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市政府暂停征收和降低1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继续执行,执行期限为三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暂停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等9项收费、降低计量器具修理费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等2项收费标准。
二、各收费单位要继续做好暂停征收和降低收费的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将停收和降低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等内容向社会公示,以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物价检查机构要加强对各项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暂停征收的收费继续收取、降低的收费没有降低等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附件:济南市暂停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附件:
济南市暂停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
(共11项)
一、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9项)
1.水土流失防治费
2.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
3.土地登记费(土地注册登记证工本费)
4.采矿登记收费
5.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工本费
6.煤炭含量分析测定费
7.一般原产地证明书费
8.对外经济贸易仲裁费
9.涉外(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费
二、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2项)
1.计量器具修理费收费标准降低10%
2.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降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