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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济价格字〔2011〕56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济南供电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97号)确定对我省电价进行调整,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此次电价调整,对全省电网统配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每千瓦时提高2.45分钱(见电价表),新投产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219元。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未获得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文件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地方公用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45分钱(见附表)。
  二、关于销售电价
  山东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29分钱,扣除居民生活用电等不提价电量后,大工业、中小化肥生产、一般工商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3.07分钱,调整后的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表准见附表。
  省物价局文件规定,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山东电网与各趸售县供电公司结算电价,按照现有利益、促进县级供电发展、简化结算方式的原则,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测算,报省物价局核定备案后执行。
  三、执行时间
  (一)我省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自2011年1月1日起每千瓦时提高0.18分钱,自2011年4月10日起每千瓦时提高2.27分钱。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调试运行期间上网电价和企业自备机组自用有余上网电价按上述标准的80%同步调整。
  (二)销售电价调整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各级物价部门和供电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县(市)区电价调整政策落实到位。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各分类电价执行情况和发电企业脱硫电价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电价政策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

  附:济南市地方公共电厂上网电价调整表

序号电厂名称机组编号机组容量
  (万千瓦)
现行电价
  (元/千瓦时)
调后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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