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金审批下达
第十三条 对已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组织技术、市场、财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进行专业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作为研究决策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平衡,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名单、扶持方式和扶持金额。市发改委侧重产业政策、产业导向和布局、项目水平等方面审核,市财政局侧重资金筹措方案、扶持金额以及项目扶持重复性、限额性等方面的审核。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扶持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逐级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反馈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将反馈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时对项目进行跟踪评价和验收。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提出调整申请,逐级报送发改和财政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 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使用引导资金。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专项资金外,3年内取消引导资金申报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