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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发布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指南规定的资金投向,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项手续完备;

  (三)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且能在当年启动,或正在建设实施;

  (四)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 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济南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近三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具有较好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十条 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需提供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以下文件:

  (一) 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利息结算清单;

  (三) 经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前三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四) 其他所需文件。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指南规定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向所属县(市)区发改和财政部门申报。各县(市)区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对当年上报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项目库,作为备选扶持项目。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扶持和不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项目要及时出库。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享受引导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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