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济发[2007]12号)要求,按照《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71号)规定,结合深入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市级财政设立“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各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的资金配套使用,共同推动全市服务业实现跨越发展。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的原则: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方向:
1、对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资金配套;
2、对年度服务业发展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予以奖励;
3、围绕建设“信息服务、商贸物流、金融服务、文化旅游、商务会展”五大区域性中心,对以上领域的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4、开展服务业重点项目工作经费支出;
5、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6、投资创业项目不属于本资金扶持范围。
第五条 经批准扶持的服务业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采取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的方式予以扶持,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补助和贴息资金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对于当年市级财政扶持过的服务业项目,不再安排引导资金。
第六条 对年度服务业发展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的表彰奖励,根据《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济政办发[2007]3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