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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一)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的质量监督和业务指导。实行差别化管理,重点监控,加大巡查力度,对工程现场施工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抽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加大对混凝土实体质量抽测频率。加大砌体工程质量监督,严厉查处未经设计同意,擅自掺加“砂浆王”替代混合砂浆的质量行为。

  (二)要加强对质量通病的治理。对容易出现现浇混凝土板裂缝、现浇楼板厚度控制不严、墙面地面装饰面层空鼓开裂、室内空间尺寸偏差、屋面卫生间渗漏、门窗安装不当、给排水安装质量差等质量通病的部位应进行重点控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质量通病。

  (三)凡保障性住房工程必须进行质量分户验收。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把质量分户验收做实做好,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宣传、指导,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力度,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四)各地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应经常性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特别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分户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对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整改到位后方可通过验收,对检查中发现有使用不合格材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查处,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五)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管理。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强资料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工程技术资料,保证工程资料的追溯性、完整性、真实性,做到有据可查。竣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不满足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六)加强对监督机构人员的管理。各级质量监督人员要依法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确保结构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符合要求。对不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应对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为确保我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各盟市要迅速对保障性住房开展一次全面彻底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暂停施工进行认真整改;对严重不符合设计要求,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的,坚决予以拆除。各盟市请务于5月15日前将排查情况上报我厅。我厅在盟市排查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全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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