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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三、严格材料管理,加强过程控制

  (一)严格钢筋质量控制,把好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送试关。钢筋进场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和钢筋实际重量理论重量的比对,见证取样送试所做的力学性能试验以及强度实测值必须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BG50204-2002)5.2.2条规定。采用场外加工钢筋时必须进行二次送检,杜绝“瘦身钢筋”和“地条钢”用于工程建设中,发现钢筋直径不达标或机械性能不合格的一律勒令退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内建工[2010]220号)中关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要求,选择信誉好质量优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签订合同前及施工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应经常检查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试验室运行、原材料质量、管理台账等。严格预拌混凝土进场交货验收制度,检测混凝土坍落度,对混凝土坍落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必须勒令退场。严格试块管理,同条件试块必须与混凝土构件处于相同环境,试块标识必须规范。

  (三)加强建筑节能工程原材料和建筑节能性能的检测。各级检测试验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原材料和建筑节能性能检测能力及水平,购置相应检测仪器,掌握相关检测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节能材料检测标准,确保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四)加强砂浆质量控制。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要严格对现场拌制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原材料质量进行控制,严把进场材料验收关,严格控制水泥安定性、砂含泥量以及外加剂质量等,严格执行配合比设计,计量必须准确。

  (五)加强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控制。在主体施工过程应加大对实体质量的控制,特别是要加强对空间(层高、轴线)净尺寸、洞口尺寸、混凝土构件截面尺寸、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混凝土强度、楼板厚度、砌体质量等检查验收,确保不留质量缺陷。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加大装饰工程的检查,重点加强卫生间漏水、屋面外窗渗水、门窗安装质量、楼地面及墙面空鼓、裂缝等重要使用功能的环节检查,凡质量问题未得到改正的不得予以验收。

  四、加强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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