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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第二次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2010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房屋拆迁、回迁安置、土地供应、项目开工建设、工程质量情况。

  3、国家和省补助资金拔付情况,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筹集和投入情况,政策性减免情况。

  4、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档案建立,履行各项审批手续情况等。

  (三)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1、2010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土地供应、开工建设和工程质量情况。

  2、国家和省补助资金拔付情况,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筹集和投入情况,政策性减免情况。

  3、项目档案建立、履行各项审批手续情况等。

  二、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各地自查和全省检查的方式。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由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推进组成员单位组成检查组,对9个市(州)、所辖县(市)和长白山管委会进行检查(检查市本级,每个市州抽查2个县市)。检查采取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现场实地检查等形式。

  按照省安居办安排,3个推进组统一听取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六路安居”工作情况汇报。廉租住房保障、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具体检查工作由推进组负责实施。检查结束后,由省检查组形成检查报告,提交省政府、省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并向全省通报检查情况。

  三、检查时间

  总体时间安排为9月20日- 10月16日,共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9月20日-9月30日):各地自查。由各市、县级政府组织住房保障、建设、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等部门,对本地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以市、县为单位形成正式自查报告,填写相关检查表(见附表1、2、3)。

  第二阶段(10月9日- 10月16日):全省检查。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推进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4个检查小组,对全省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所辖部分县(市)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各市、县需将自查报告和相关表格提交检查组。

  四、检查分组

  本次检查共分四个检查小组,分别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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