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审核程序
根据《
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04号令)规定,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待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由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2、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当地公示15日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或区(市)住房保障部门;3、县或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上述材料的要件进行复核、汇总后分批次转同级民政部门;4、县或区(市)民政部门自收到住房保障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给县或区(市)住房保障部门;5、县或区(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民政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居住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家庭在当地政府或部门网站公示7日后,将符合条件的家庭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统一登记,参加轮候,并向社会公开轮候顺序;6、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县或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廉租住房保障审批表中所盖公章为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不得加盖部门内设机构用章。
(五)设区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特别是设区城市将住房保障管理权限下放到区后,要协调指导区住房保障部门成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严格执行“三审两公示”制度,认真履行申请、审核、轮候、公示程序,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不得将应由本部门负责的工作交由街道、民政等部门代为管理。
二、有关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一)发放标准
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为每户每月不低于110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为每户每月不低于8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二)发放时间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于当年的11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以实际发放到保障对象银行卡(折)中为准。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加强配合,及时将租赁补贴资金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