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保障有关工作的意见
(吉建办〔2010〕80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财政局、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财审局、社会办,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财政局、民政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
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04号令)等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有序实施,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查工作
(一)职责分工
按照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
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04号令)等规定,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下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核准、公示和实施保障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分批次转来的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认定工作。
(二)申请条件
按照《
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04号令)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符合以下条件:1、在当地居住2年以上;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3、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4、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标准,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也可享受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待遇。
(三)申请标准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提高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标准。低收入家庭标准和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由各地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并逐年提高。从我省实际出发,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最大不得超过15平方米/人,且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