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上报2011年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的通知
(吉安居办〔2010〕2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为加快推进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统筹安排建设用地和配套资金,全面落实2011年各项工作任务,现就上报2011年住房保障工作各项计划任务通知如下:
一、上报内容
(一)廉租住房保障
1、廉租住房建设。
(1)2011年廉租住房建设以新建城市廉租住房为主(含统建、配建廉租住房)。
(2)棚改解决廉租住房(现称为棚改配建廉租住房)数量严格控制在棚改拆迁户数的合理比例范围内。
(3)考虑到国家已经实施地方国营林场危旧房改造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2011年原则上不再受理农林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
2、租赁补贴发放。
按照我省城市住房保障2009-2011年发展规划要求,2011年我省新增租赁补贴发放户数为4.8万户。各地在申报新增户数时,既要考虑地方政府的未来实际保障能力,也要考虑通过建设廉租住房由租赁补贴转变为实物配租的户数。
(二)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企事业单位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及农民工的住房保障方式,是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和省重点支持的住房保障形式。主要包括如下房源:
1、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1)政府组织建设;
(2)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包括部门、各类开发区、各类企业、大专院校等建设);
(3)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
2、改建公共租赁住房。
3、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4、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
各地要依据国家现行政策,结合实际组织申报。
(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各地在申报2011年项目时,应当依据省政府吉政发〔2005〕34号、〔2007〕5号和吉政办明电〔2009〕39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城市棚户区(危旧房)认定标准,广泛征求棚户区居民的改造意愿,棚户区中的居民住房应占主要比重,同时该项目已经办理相应的前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