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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

  2、2010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完成情况、回迁安置住房项目建设情况(主要查看项目审批手续、拆迁协议和协议清单等,并进行实地核查)。

  3、棚改项目档案、回迁安置档案建立情况等。

  (三)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1、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工建设情况(主要查看项目审批手续,并进行实地核查)、回迁安置情况。

  2、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情况。

  3、项目档案、回迁安置档案建立情况等。

  (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

  1、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情况。

  2、项目档案建立情况等。

  二、检查验收方式

  检查验收采取各地自查和全省统一验收的方式进行。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由省安居办和推进组组成检查验收组,对9个市(州)、所辖县(市)和长白山管委会进行全面验收。检查验收工作采取听取当地政府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现场实地踏查等方式进行。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上报廉租住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材料的紧急通知》(吉建保〔2010〕30号)和《关于上报廉租住房建设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备案材料的通知》(吉建保〔2010〕33号)文件要求,对各地工作完成情况核查的相关结果,经现场核查后,做为本次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检查验收时间

  总体时间安排为2010年12月20日-2011年1月10日,共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各地自查阶段(12月20日-12月31日)。由各市、县政府组织住房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等部门,对本地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以市、县为单位形成自查报告,填写相关检查验收统计表。

  第二阶段:全省验收阶段(1月4日-1月10日)。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安居办、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推进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3个检查验收小组,对全省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以及所辖部分县(市)进行验收。验收期间,各市、县需将自查报告和相关表格提交检查组。

  四、检查验收分组

  检查分组情况另行通知。

  五、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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