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水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吉安居办〔2010〕32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经11月17日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会议决定,对省水毁灾后重建工作机构进行调整,取消综合支持组,增设专业支持组。调整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乡居民住房和市政公用设施方面的灾后重建工作,具体为省安居办总体协调水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房产处负责城市住房水毁灾后恢复重建;村镇处负责农村住房水毁灾后重建;城乡建设处负责公用设施灾后重建工作。
为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认真落实,具体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协调
各级建设部门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紧迫感、强烈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各受灾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负责水毁灾后恢复重建住房,公用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针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继续研究提出一些实质性的支持政策。
二、认真履行职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乡居民住房和市政公用设施方面的灾后重建工作。加强对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和服务,要及时完成省水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住建组安排的各项工作及恢复重建信息反馈工作。
三、把握工作进程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重建工作进度情况,各承担恢复重建工作的单位要落实工作责任,将相关负责人、信息报送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调度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进展情况,具体实施、档案建立及公示情况、工作经验总结、存在问题、2011年工作计划、需要省支持的事项等。内容包括文字材料和调度表。
四、相关工作要求
1、时间要求从2010年12月开始每月报送一次,即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末前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内容要求,各市(州)受灾汇总数据要包含市(州)本级和所辖县(市)数据。
3、上报形式。由相关局长签字为纸制文字材料、调度表以传真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同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