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审批技术评估工作的通知
(沈环保〔2011〕5号)
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各驻沈环评单位和市环境技术评估中心: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审批技术评估工作,杜绝重大建设项目未经技术评估、缺少专家审查程序而审批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凡属于以下情况的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审批技术评估:
(一)市局审批、市局下放和授权区县审批的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所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二)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需要环境技术评估的建设项目。
二、有关要求
(一)建设项目环境审批技术评估是环境审批的技术支撑,是行政审批程序要求,又是行业廉政建设的基础。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要高度重视项目技术评估环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审批技术评估制度,杜绝出现应评估项目不评估、缺失审批环节、违反审批程序等问题。各级审批科(处、室)要将技术评估环节纳入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程序)和必备要件要求中,应当评估而未经技术评估的项目,严禁履行审批程序,主管领导严格审查把关,切实履行行政责任。
(二)市环境技术评估中心要进一步加强环境审批技术评估工作,严格履行备案制度,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规范建设项目专家审查工作,严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技术关,为环境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三)各驻沈环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环评质量,重视环境审批技术评估工作,并做好对建设单位的评估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适时提醒审批部门,把握好评估政策。在专家评审会上,应由环评报告的具体编制人员汇报环评概况,重大建设项目环评单位有关领导参会。
(四)实行技术评估项目月报制度。每月3日之前,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要将技术评估项目清单报市局审批处(随建设项目月报一并上报)。评估中心要于每月3日前将评估项目清单报市局审批处。
(五)市局将定期组织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