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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高风险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高风险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
(沈环保〔2011〕16号)


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
  当前,国内环境安全形势严峻,特别是近期,铅冶(熔)炼、糠醛等行业企业环境安全问题频发。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认真履行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责,现就加强石油加工炼焦、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有色金属(冶)熔炼等高风险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未经环保部门审批、验收,长期违法生产的企业,一律处以高限罚款并下达停产整治通知。
  二、企业与周边环境保护敏感目标之间的距离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由属地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尽快落实搬迁整改计划。
  三、对存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违规转移危险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和限期治理决定。
  四、对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预案未经评估、备案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对拒不履行环保部门的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进行违法生产的企业,属地环保部门要使用综合制裁手段严肃处理,同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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