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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7、近三年在沈或其他地区业绩一览表。
  (二)辅助材料
  1、环评报告书(表)实例及批复文件;
  2、其他证明材料。
  五、评价机构的考核分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评;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考评;环评单位考核和通报。
  技术评估部门在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评估审查时,应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考核,按照专家考核意见并形成最终评价结论,并协助审批部门将评价文件考核结果(等次)适时上网公布。
  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退稿:
  1、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法规;
  2、项目选址位于国家、地方明令禁止的环境保护区、生态敏感区;
  3、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土地利用政策;
  4、建设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为国内基本水平;
  5、建设项目不符合沈阳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及其他规划要求;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和沈阳市制定的补充名录要求及资质管理规定;
  7、不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区域环境质量要求及其他要求。
  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复审:
  1、工程分析有严重漏项;
  2、无污染防治措施或防治措施不可行;
  3、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环境风险评价等级确定不正确;
  4、评价标准选用不正确,导致评价结论出现偏差或错误;
  5、环评文件编制内容、监测数据、评价结论弄虚作假;
  6、选用的基础数据(如行业基础数据)严重失实,导致污染物预测结果、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需重新论证;
  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评为不及格;
  8、环评文件评价结论错误;
  9、环评文件编写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的要求;
  10、评价内容与建设内容不一致的。
  八、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环评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负责人通报: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被省环保厅、环保部退稿和复审的;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被退稿2次;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被复审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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