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环保〔2011〕19号)
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各驻沈环评单位和市环境技术评估中心:
现将《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以及沈阳市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沈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对全市范围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导、考核和管理,并定期在市环保局官方网站上公布考核结果。
沈阳市环境技术评估中心负责评估报告书(表)的日常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每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根据本办法,将考评结果通报、上网或上报。
三、凡在沈阳市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在环境保护部核准的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四、实行环评单位备案资质审查制度。凡是在沈开展环评工作的环评单位均需到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每年对备案资质、备案材料及办公条件、人员情况进行评估和核查。备案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必备材料
1、环评资质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3、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项目负责人环评注册工程师证和承接沈阳项目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环评师资格证和登记证及简介;
5、驻沈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证明材料,驻沈环评人员环评资质情况、在沈办公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驻沈分支机构的资产证明、房屋(办公场所)租赁证明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