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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市固体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检查的通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市固体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检查的通知
(沈环保〔2011〕37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固体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消除经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环保部《关于报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有关情况的函》有关要求,市环保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固体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检查,本次检查的结果,将做为2011年度换发危险废物许可证和进口废物预审考核的重要依据。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1、持有国家、省、市颁发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经营许可证单位(附件1);
  2、进口“七类”定点单位(附件2)。
  二、经营单位需提供要件内容
  1、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要求下载填报2011年1-3月情况。(网址: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0911/t20091109_181377.htm);
  2、项目环评报告、验收批复;
  3、经营单位的资质或批复和专用运输车辆的资质;
  4、2010年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5、2010年度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台账;
  6、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艺;
  7、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处置或利用设施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
  8、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9、危险废物突发事故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10、2010年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活动情况记录报表(附件3)。
  进口“七类”定点单位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1、2009-2010年进口废物考核表;
  12、进口废物的原料、产品和不可利用的废物情况说明。
  三、现场检查内容
  1、危险废物标志;
  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
  3、危险废物运输车辆GPS安装情况;
  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5、核查要件内容是否属实。
  四、检查时间
  1、持证单位:3月1日至3月12日;
  2、进口“七类”单位:3月1日至4月20日。
  五、工作要求
  1、由固废中心负责专项检查工作。在3月13日前和4月20日前,分别上报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的管理及经营情况和进口“七类”定点单位检查情况的专项检查汇总表和总结(电子稿和纸质材料各一份)至市局固废处。
  2、要做好详细检查记录,便于对整改的企业进行跟踪追查和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检查记录需检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双方签名确认。
  3、不符合检查要求的单位,要限期整改。现场不能提供有效资料或证明材料的,要在一周内将材料准备齐全,并对相关情况予以说明。对于企业存在无证经营、非法转移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
  联系人:宫震宇(固废处) 电话:24851401 传真:24846929;
  庞龙(固废中心) 电话86876149  传真:86736755。

  附件:1.许可证单位名单
  2.进口“七类”定点单位名单
  3.2010年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活动情况记录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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