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1〕165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医院条件
(一)三级甲等医院。
(二)管理制度、基础设施、技术队伍符合《
卫生部关于印发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6〕243号)要求。
(三)《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实施前开展过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的医院。
(四)与获得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资质的医院结成协作指导关系。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试点的医院需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试点范围(移植项目),并提交《广东省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医院申报表》(见附件)。书面申请及申报表请于2011年5月30日前报省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