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
各市农业局(农委)、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农业局(农委)、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省属远洋渔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2010〕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大对农村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的部署安排,按照《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合作共同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鲁农产业字〔2010〕6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现将2011年度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组织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作银行
2010年度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工作得到了有关银行的大力支持,为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经研究,自2011年起,在继续与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合作的基础上,增加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合作银行。
二、申报范围及贴息额度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国家级或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
2.以生产、加工、销售粮油、蔬菜、果品、畜禽、水产等优势农产品为主营业务。
3.加工水平高,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辐射带动作用显著。
4.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在以上6家合作银行新发生贷款。申报企业只能从合作银行中选择1家作为申请贷款行。
5.企业申请贷款用途须为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固定资产投资、基地建设、农产品原料收购等方面,其中,前四个方面是2011年支持的重点。
6.对企业已纳入2010年度贷款贴息计划(详见鲁农产业字〔2010〕10号文件)的用于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方面的三年以上中长期固定资产或项目贷款,可以同笔贷款继续上报申请财政贴息。
按照“发布支持重点、企业申请贷款、部门联合推荐、银行独立审贷、财政给予贴息”的总体思路,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将对龙头企业提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择优向合作银行省行推荐,合作银行进行独立审贷。对企业由此从合作银行新获得的贷款,省财政将根据《意见》有关规定,按照贷款实际发生情况适当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最高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已获得2010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资金扶持的企业,此次可一并上报申请,省里将择优向合作银行推荐,但不再安排财政贴息资金扶持。
(二)远洋渔业企业。鉴于远洋渔业企业的特殊性,其贷款贴息仍按原办法执行,即对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远洋渔业企业建造、购置、改造远洋渔船等方面的新增贷款,以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最新规定的相应期限的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财政贴息。
对已申报2011年中央和省级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和贴息项目的企业,不在此次申报范围;对同时满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远洋渔业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程序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根据支持重点、企业状况与生产需要,确定拟建(或经营)项目、贷款用途、贷款额度,结合各银行贷款条件及往年贷款情况等,在合作银行中选择申请银行,并征求当地申请银行意见(由于国开行无省级以下分支机构,适合规模大或分、子公司较多的集团型企业和大额度贷款申请,并可直接向省行征求意见)后,向当地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农业与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由市级农业、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以下简称“省直管县”)申报材料经市级审核后一并报送。
(二)远洋渔业企业
远洋渔业企业向当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贷款贴息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省直管县申报材料经市级审核后一并报送。
四、申报材料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申报文件:市农业局(农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正式文件,并附报《2011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1)。
2.企业材料:《2011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2),同时附报2010年度企业审计报告、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与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科技成果与商标名牌(包括技术中心、科技成果、发明专利、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的认定文件或证书、企业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农产品原料定购(销售)合同等材料的复印件。
(二)远洋渔业企业
1.申报文件: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正式文件,并附报《2011年远洋渔业企业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3)。
2.企业材料:《2011年远洋渔业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4),同时附报银行贷款手续(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进账单、利息单)复印件,船网工具指标审批通知单、渔船建造合同或购买合同、当地有管辖权的渔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申报企业还须将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单独装订成册,随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评审结束后退还。
五、申报要求
(一)龙头企业与远洋渔业企业上报文件、申报材料,于2011年1月20日前分别对口报送至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各1份,同时请将附件1-4的电子版由各市农业局(农委)、海洋与渔业局审核汇总后,统一打包发送电子邮件至sd67866165@163.com(省农业厅)和jicaichu@126.com(省海洋与渔业厅),不受理单个企业发送的邮件。材料不全、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材料虚假的,取消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