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省的,将相应资金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本省但户籍在本省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该县(市、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户籍均不在本省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其原在本省最后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仅在本省流动就业参保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其最后一个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在本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流动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及待遇核算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缴费工资指数计算,以本人在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相对应的上一年度本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二)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按规定应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参保人员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重复缴费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